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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6********,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晋城市**局**大队**,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村**巷**号,住阳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阳城县县城荣泽路东北饭店饮酒后,驾驶晋L****6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家,经卧庄转盘右转弯驶入惠泽路时,发现前方有交警,在倒车过程中与后方王某某驾驶的晋E****0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晋阳

检察官助理:王  利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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