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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龙亭区**路北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3月28日被原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30日被原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无驾驶证且酒后驾驶车牌号豫B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呼吸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元元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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