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
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1997年4月1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胜利达”牌的电动三轮车,沿新都区斑竹园柏水街由北行大道往香城大道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车行驶至斑竹园柏水路991号路段时,与李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川A*****“中华”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致车辆失控驶入人行道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后车辆冲入路边店铺内。事故致黄某某受伤,两车及店铺内货物受损。经鉴定,无号牌“胜利牌”电动三轮车的车辆种类属性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44.9mg/100mL。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车,沿新都区成德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10时41分许,车行驶至新都区成德大道与香城大道西段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挡获。经鉴定,无号牌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4916****);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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