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村**组**号,现住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七化建**栋**单元**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无号牌“鑫超越”牌红色三轮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怡岭路,从国泉菜市往七化建行驶,行驶至怡岭路58号路段时被执勤交通民警挡获。经检验,袁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6.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鉴定,袁某某当天所驾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丹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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