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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773号

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东台市**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时1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L****小型轿车在昆山市巴城镇红杨小区山东水饺店门前路段倒车时车辆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苏E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让陈某某帮其顶包,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资格查询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陈某某、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城**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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