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上海市,住南京市建邺区**村**号**幢**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苏AG****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行驶至燕山路出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村**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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