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路**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G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新安镇人民路与新莞路交叉路口停车等候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祥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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