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01968070627183621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路**号,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全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袁某某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07时45分左右,当行驶至全南县**镇全南县**镇矿区农贸市场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自行翻车,造成*袁某某本人受伤,*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勇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97655371527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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