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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现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商。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TL****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城中华东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东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章旗

检察官助理:陈楠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现场查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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