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紫塔乡**村**区**号,现住枣强县枣强镇**村。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客栈附近时遇交警检查逃匿,后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枣强县枣强镇**村。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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