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84********,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苑**号楼**单元**号,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M****的小型机动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与闽江道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交警执法案卷材料;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赵增强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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