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日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B5****号小型轿车从宁波市鄞州区白鹤新村出发,途经兴宁路至黄鹂新村,在行驶至黄鹂新村65幢附近时在车上睡着。经群众报警后,被告人袁某某被查获。民警随即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查明霞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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