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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4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委**楼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时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长丰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3.31mg/100ml。在被执勤民警查获前,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汽车曾途经广深高速公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旭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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