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59********,汉族,高中,保险公司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襄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襄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和詹某某等五人在真武山下一餐馆吃饭,袁某某饮用白酒一两多。酒后袁某某驾驶牌号为鄂F****6蓝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从餐馆出发前往樊城星火路,行至襄城区一桥头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两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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