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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商经营者,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路**小区**栋**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湘LF****”小轿车搭乘王某甲、王某乙从桂阳县迎宾路“长桂饭店”出发往桂阳县城牛巷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桂阳县金叶路红绿灯路口时,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定量为29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呼吸检测照片、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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