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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中午,方某甲、方某乙等人扫完墓后在资兴市**乡**村被告人袁某某家中吃午饭。席间,袁某某喝了一杯半的高度白酒。饭后,袁某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方某甲去出玩。当日15时30分许,袁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资兴市瑶族乡蔬菜基地路段时,车辆侧翻后摔入路旁的水渠中,致袁某某、方某甲受伤,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报警,袁某某和方某甲被送往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因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于当日18时提取了袁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经资兴市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方某甲损失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粤法正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02号;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在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的幅度内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琼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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