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19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02时02分左右途经湛江市人民大道中南酒店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29mg/100ml。后提取袁某某的血样并送检,检出乙醇浓度为13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 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19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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