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盘州市(原盘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贵BL****号小型越野车从盘州市干沟桥往银杏广场方向行驶,20时14分,行驶至上瑞线2459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依法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111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袁某某酒后在城市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小 燕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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