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7********,汉族,专科文化,系中国**银行南京分行**支行理财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营**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3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B****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大校场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执勤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袁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袁某某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新 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 151958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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