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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 1991年04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四川富顺县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富顺县**房。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川CZ****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景苑小区方向沿龙汇南街往金域国际小区方向行驶,23时12分,当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龙汇华商下穿隧道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挡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8mg/100m1,因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后将被告人袁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④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⑤现场照片⑥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⑦认罪认罚承诺书⑧挡获经过等;

二、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抽血送检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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