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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乡**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干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乡韩庄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资格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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