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兴仁市下山镇白岩小学工勤人员,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住兴仁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1589191)从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在水一方经东湖大道往兴仁市巴铃镇方向行驶,欲到巴铃镇牛场坪村小窝沙组找前女友清算同居期间的经济问题。22时许,行驶至兴仁市东湖街道17公里800米(小地名:兴仁市民建乡新房子)处时,因怕被前女友的家人殴打,预先打电话报警。兴仁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袁某某有酒驾嫌疑。经民警询问后,袁某某主动陈述酒后驾车的事实,东湖派出所民警遂通知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处理。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后,经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33.21mg/100ml。
经查,被告人袁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系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残疾人证号5223221978********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华
检察官助理 李润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兴仁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08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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