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29号
被告人袁某某,性别: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路**号**栋,住凯里市**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C****号小型轿车,从凯里市老公汽公司往北京西路方向行驶,20时43分车辆行至北京西路200米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袁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19.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旭东、朱凯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电话186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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