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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8****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白云区**路**路交叉口500米处,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袁某某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心血管病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6mg/100ml。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函、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违法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被告人袁某某被查获时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且驾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袁某某驾驶违法记录2张2页,交办函1张1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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