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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时12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R****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新蒲新区美的城沿新南大道往忠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蒲新区迎宾一路高铁一号还房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碰撞行车方向左侧中心隔离花池,造成车辆及花池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发现袁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随后将袁某某带往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0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向某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5.试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碰撞隔离花池,发生致车辆及花池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酒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系初犯的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夏晖

                                 检察官助理 岳支燕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28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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