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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75********,汉族,初中,液化气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鲁Q7****昌河车购买11罐液化气(液化气重约400千克)后,从邳州市官湖镇出发,途经邳苍路、270省道、南京路,行驶到邳州市陈楼镇杜村红绿灯路口防疫卡点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中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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