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9********,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6时08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牌小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东西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庄办事处东西无名路润鑫材料拌和厂西约70米处时,与程某某驾驶的苏杰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袁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8月15日袁某某投案至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69毫克/100毫升。经航空港局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现袁某某已赔偿程某某损失并取得程朱群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袁某某免冠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党员证明材料;
(2)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航空港区大队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出车单;
(7)河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
(8)和解协议、谅解书;
(9)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证人程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程某1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莹
检察官助理:杨雪婷
2020 年8 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于河南省中牟县张庄镇张庄东街022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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