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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栋**(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摩托车(无证驾驶)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家中学出发往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医院方向行驶,当行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安街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随后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系醉酒驾驶。袁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4.指认现场和车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 年 8 月 3 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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