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8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栋**号(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朋友杜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龙路、翼龙路路口附近红狮老火锅店吃饭,期间饮酒若干。同日21时许,袁某某酒后驾驶渝AD****吉利牌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杜某某从该处出发,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光电路东原翡翠明珠小区旁好声音KTV唱歌并继续饮酒若干。2020年5月30日1时许,袁某某酒后驾驶渝AD****吉利牌小型轿车搭载杜某某从该处出发,沿南岸区海峡路往鹅公岩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鹅公岩大桥南桥头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道路隔离墩,造成车辆侧翻、袁某某、杜某某受伤、隔离墩受损的单车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接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袁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抽血备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行驶路线图》《接警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表》《收据》《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车辆指认、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瑞祥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十一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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