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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宣汉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号,住重庆市开州区******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镇其妹夫张某某家吃饭时饮酒。同日21时许,袁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A9****小型普通客车,由谭家镇往大进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开州区大进场镇胡家院子路段时,袁某某下车去朱某某门市购买药品,因停车不当致车辆溜行,与被害人左某某停在道路外的渝DH****小型客车相撞,致车部分受损。双方协商未果后,袁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

7.事故现场监控及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573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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