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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 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U****的小型SUV轿车由重庆市潼南区金佛大桥往涪江路行驶,行至涪江路大佛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后现场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当日21时35分许,民警将被告人袁某某带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电话号码1872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散件1份(证明)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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