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政,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贵D9****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书香名苑沿着西外环大道往老年活动中心方向行驶,20时58分许,当车行至西外环大道河西办事处路段50米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袁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民警将袁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2020年8月19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敏
检察官助理 李诗扬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808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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