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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8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镇坪县**镇,现住在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村周某某家里喝酒,晚上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鄂CG****号正三轮摩托车从**村向**村方向行驶至县城**桥头处被交警大队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0mg/100m1,随后民警将袁某某带至镇坪县医院依法抽取其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袁某某户籍信息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查获经过一份;情况说明两份;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视听资料:讯问袁某某视频;被告人抽血视频;查获现场视频;3、鉴定意见: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现场笔录:附现场照片4张;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达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人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娟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

2、案卷二册。

3、光碟五张。

4、《认罪人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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