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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1992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199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2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0时许,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车牌号强制注销)东南牌面包车,沿营普路行驶至**镇**村被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志传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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