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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林县城***环岛时,所驾车辆与停放于路边云******号出租车相撞,之后出租车与车身右侧前来搭车的被害人田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相撞,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值为95mg/100ml,随后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73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构成轻伤一级,徐某某、何某某均构成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3)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接警登记表;(6)查获经过;(7)行政处罚决定书;(8)事故协议书;2.证人证言:(1)李某某的证言;(2)冯某某的证言;(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1)何某某的陈述;(2)徐某某的陈述;(3)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昆锦司[2020]毒鉴字第321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2)昆锦司[2020]临鉴字第N44、45、46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2)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他:(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证明材料;(2)公安网络信息库查询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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