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8日,袁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沿张家界--巧家路段由鲁甸县方向往昭阳区城区方向行驶,21时25分行驶至张家界--巧家路段1383公里200米处时,遇昭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路检路查,民警对袁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214.3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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