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大安市人,系**车辆段**运用车间职工,现住大安市**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吉GT****号豪爵牌摩托车,从大安市**街**区去往**区,行驶至安北街**区附近时,被大安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属醉酒状态。并对其抽取血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事发时袁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武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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