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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吉林省磐石市**镇**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1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磐石市**镇**路与202国道交汇处,被磐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103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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