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与莲花中路交叉路口(亚都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红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5081****、1890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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