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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2********,大学文化,群众,住天津市河西区**楼**门**号。2012年3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体育中心大队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驾驶证处于超分、暂扣、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5号小型轿车,驮载他人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侧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果园北道快速路入口处,其车辆前部右侧与快速路入口处隔离墩接触,造成袁某某车辆及隔离墩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8.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他人及袁某某电话报警。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证人证言;

3、户籍信息等书证;

4、被告人供述等;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驾驶证处于超分、暂扣、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河西区**楼**门**号,电话号码:1852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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