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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号楼**室。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1月16日被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0时15分许, 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津A****0白色黄河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津A***2挂黄色解放牌重型平板半挂车,自天津市滨海新区美洲路出发,途径天津市滨海新区海铁大道、跃进路往天津市滨海新区京门大道中石化振华加油站行驶,行驶至天津港北港路与航运三道交口以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于2020年5月18日将被告人袁某某传唤至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进一步调查,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据、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庆凯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天津市东丽区**镇**村**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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