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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74********,汉族,初中,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房。2018年12月7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省道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国道335线539公里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国道335线由东向西崔某某驾驶的蒙J*****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蒙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袁某某、乘车人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蒙J*****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崔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证信息、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份;山西省金盾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之情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占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镇**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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