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某某,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乡**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苍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与沿夏庄街由西向东行驶向南转弯的邢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部分受损。后被告人袁某某投案自首。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当事人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5655****
2、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3、卷材料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