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街北约200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自己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章丘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9.8±7.6mg/100ml。
2020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 哲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6404****);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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