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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1日14 时05分,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区**街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对袁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02. 72mg/100ml ,属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吸毒检测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及照片、视听资料目录、视听资料光盘、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伟

助理检察员:李文东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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