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8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23时许,袁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贵A4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珠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97mg/100ml,袁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结果为从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的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19年8月16日
1、 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16****。
2、 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1张。
3、 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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