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组,住上址。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解除取保。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袁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聚喜莱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花都区东镜市场一家早餐店出发前往横谭村的出租屋,行驶至花都区广花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袁某某就昏迷了,醒来后就发现在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完后被交警带到花都区交警一中队接受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浩锋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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