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8〕83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AD***学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
2.本案卷材料1册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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