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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组。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波,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武侯区“八一家具城”到文昌路562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依法对其提取的血样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99mg/100ml和2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达223.2mg/100ml,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4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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