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村**组。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波,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武侯区“八一家具城”到文昌路562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依法对其提取的血样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99mg/100ml和2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达223.2mg/100ml,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4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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