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镇**村**组丁某某宅饮酒后驾驶苏F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发,经本市**镇**路支路向东,**路向南,至**路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苏F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陈某某电话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处警,后被启东市公安局**中队民警带至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FJ****号小型轿车车损价值人民币350元。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苏F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 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丁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菊萍
检察官助理:范海燕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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